留置,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行使的法定权限。如何确保正确规范采取留置措施?如何依法依规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如何在留置解除后实现与检察机关的无缝衔接?
天津市在实践中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就是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使用留置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
首关必严 规范使用留置措施
截至目前,天津市、区两级监委已使用留置措施33次。为确保留置措施行使规范、边界清晰,天津市监委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层面严把留置审批“第一道关口”。
实体层面,明确适用留置措施的法定情形和构成要件,严格限定在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的范围内。证据层面,初核收集的证据材料需能证实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涉案人员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且符合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层面,市监委采取留置措施须经集体研究,报市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监委备案;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须经集体研究,并报市监委批准。
此前,宝坻区监委立案调查一起驻区内市管处级单位出纳涉嫌贪污案件,被调查人被采取留置措施,这是天津市监委以及16个区监委挂牌成立后使用留置措施的“第一案”。
首战必胜,天津市监委把“规范”作为标准,全程督导宝坻区监委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规范使用留置措施积累了实战经验。
着眼于规范使用调查措施,天津市制定《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严格12项调查措施审批权限和使用程序,重点明确留置措施使用范围、条件、情形和界限。
得益于规范的制度,宝坻区监委综合运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调查措施,迅速锁定关键证据,对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审理提前介入,对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严格审核,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安全必重 强化全程监督管控
“你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对你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期限从2018年3月21日起算。”2018年3月,天津市东丽区监委工作人员向被调查人杨某宣布留置决定。
进入“留置时间”,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和审查调查安全的一系列规定动作也随之展开。留置实施前,审查调查组全员接受安全、纪律和应急预案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开展模拟演练,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
天津市监委强化对区监委使用留置措施的监督指导,聚焦留置场所、陪护人员、日常管理等重点,研究起草留置场所设置和看护人员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贯彻落实监察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自办案件,该市纪委监委更是将审查调查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慎之又慎、严之又严、实之又实。
“我们建立了驻点人员日报告、周碰头、月检查工作制度,每日报告谈话及安全情况,每周组织召开安全情况碰头会,每月全面检查留置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工作人员介绍。
据了解,天津市纪委监委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压实“三级责任”,调查组长是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担任安全员,把安全意识融入审查调查全过程和各方面。同时,扎实开展案前培训,规范内控程序,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纠偏,督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确保无意外发生。
衔接必畅 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2018年3月23日,北辰区监委对孙某涉嫌贪污、受贿案解除留置措施,同时,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对孙某宣布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该案成为监察法施行后,天津市首例由监委解除留置措施并无缝对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该案办理中,我们从违纪违法两个层面深挖细查,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在锁定主要证据后,向区检察院发出对孙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的商请函,该院选派公诉部门两名人员提前介入进行审查,提出证据收集、固定、完善的具体意见。”北辰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通过前期会商、提前介入,不仅快速巩固调查成果,也为检察机关依法快捕快诉奠定了基础,保障了工作有序衔接。”
对孙某的留置及移送审查起诉,是天津市在实战中创新完善制度,夯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基础,确保留置措施解除后,监委与检察机关无缝衔接、顺畅有序的一个缩影。
着眼于审查调查与职务犯罪证据标准衔接,天津市纪委监委制定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细化证据及标准,始终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与此同时,坚持“一盘棋”思路,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协调市委政法委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研究制定以《监察机关加强与政法机关衔接配合意见》为主体,实施细则、协调机制、文书模板为补充的法法衔接制度体系。滨海新区检察院新成立职务犯罪检察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办理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静海区监委会同区检察院起草《监察委调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流程》等规定,进一步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规范使用留置措施,坚持敢用、善用、慎用、严用、少用、短用。天津市、区两级监委在留置实战中探索创新、锻炼队伍、总结提升,逐步形成运行高效、监督制约的制度机制,将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