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微信红包怎让一个区政务服务中心21人“落水”?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发出《监察建议书》——直击问题根源开“药方”。
“因你单位对中介行业管理不规范、对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少数干部职工纪法意识淡薄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如下监察建议,请认真予以整改落实……”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监委向该区政务服务中心发出《监察建议书》,针对该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公职人员存在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微信红包等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整改、建章立制。
与该区政务服务中心同时收到《监察建议书》的还有该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长沙各级监察机关在依照法定职权履行监察职能过程中,针对监督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如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出现多人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对症下药”向直接责任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提出纠正措施、完善管理、健全制度等建议。截至目前,长沙市各级监委共发出《监察建议书》11份。
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最近收到的《监察建议书》是望城区监委成立后,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首次发出的。随着《监察建议书》一同落地的,还有22名相关当事人受到相应处理。
事情还要从几个月前的一封实名举报信说起。
2018年2月,望城区监委收到实名举报称,该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与几家中介公司相互勾结,存在利益输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随即,望城区监委成立核查组开展初核。
初核发现,自2015年以来,有10多家中介公司先后在该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代办过业务。部分中介公司为了谋求竞争优势,采取向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有关负责人及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发微信红包的方式打通“关节”、寻求关照。号称“厅长”的该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管理科科长黄某某正是他们拉拢腐蚀的首要对象。
“服务中心明确不准中介公司到大厅发名片、拉业务,但我们还是想办法保证业务。”涉案的一家财务中介公司负责人李某交代,考虑微信红包不容易被发现,所以就展开了“红包攻势”。黄某某自认为“大权在握”,便欣然接受。
3月22日,该区纪委监委对黄某某立案,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他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中介机构代办人员微信红包3604元。
上梁不正下梁歪。黄某某作为管理该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负责人,不仅多次违规收受微信红包,并且疏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驻厅窗口工作人员出现多人违纪。黄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大厅窗口管理科科长职务,相关违纪所得被收缴。
“没当回事,有时候是几十元,有时是百余元,觉得跟他们熟,没有意识到犯了错。”该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的临聘人员叶某多次收受中介公司代办人员微信红包,共计900.88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据涉案的几家财务中介公司负责人交代,他们多次以微信红包等形式,“围猎”从事公务的人员达21人。
涉案工作人员收受了微信红包之后,不仅对这些中介公司违规进驻大厅承揽业务行为“睁只眼闭只眼”,还为其办理业务提供“快速通道”,部分中介人员甚至冒充大厅工作人员招揽业务,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部分办事群众和其他中介公司的投诉和举报。
最终,望城区纪委监委共对黄某某、叶某等8人予以立案,给予相应党纪或政务处分;对收送小额微信红包的非党员临聘人员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等处理,共计13人;对故意拉拢腐蚀干部的“送礼者”李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区监委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同时发出《监察建议书》,并督促落实。
接到《监察建议书》后,该区政务服务中心党组对症下药制定整改方案,从改造审批流程、强化窗口管理、禁止中介机构进驻大厅等方面整章建制;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立行立改,在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置商事登记自助导办服务区,并安排专人进行咨询引导。(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邹太平 通讯员 甘艳)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其中第一款第五项就是“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监察建议具有法律效力,监察建议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详见监察法第六十二条)。
一般来说,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