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双节”到。中秋国庆期间,人们在休闲度假之余,免不了要走亲访友、馈赠节礼,来表达节日的祝福。作为党员干部,到底哪些礼物不能收、哪些东西不能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违反廉洁纪律。严格执行条例,风清气正过节,这些五花八门的东西千万不能收——
1. 违规收受礼品
福建省三明市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原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徐晓勇于2013年至2016年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先后多次收受福建省某工程管理公司三明分公司经理所送价值1.1万元购物卡,以及22条软中华香烟、4瓶飞天茅台酒等礼品。徐晓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调离纪检监察队伍,收缴违纪所得。
2. 违规收受礼金
云南省澜沧县民政局局长黄荣强于2009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先后19次收受承建澜沧县民政局建设项目的当事人以拜年或给其孩子红包的名义所送礼金(红包)共计24000元。黄荣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3.违规收受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江苏省涟水县政协主席贾振旗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在春节、中秋节期间赠送的购物卡、提货券等合计价值人民币4.3万元。贾振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涟水县政协主席职务。
4.违规收受股权
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大岙二村党支部原书记丁福祥在担任大岙二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干股”分红款共计50万元;伙同他人挪用村集体资金57.54万元,用于个人支付工程款。丁福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违规收受微信红包等电子红包
2016年9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原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周玉松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某村民通过微信所送5000元。此外,周玉松还有其他履职不到位问题。2017年1月17日,周玉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