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新时期我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近日,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
《工作办法》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概括为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三类,同时明确涉法涉诉以及属于其他职能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都应当交本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统一登记、分流。未设信访举报部门的,统一交本单位(机构)专职人员登记、分流。细化了对收到属于上级、本级、下级、垂直管理单位以及无隶属关系地区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方式。同时明确办理本级、下级、垂直管理单位的信访举报必须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对收到上级和无隶属关系地区的信访举报不得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
《工作办法》明确了监察对象、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其他人员到来访接待场所申诉的受理工作;明确信访举报交办的范畴、程序要求、上报时限、上报材料审核等内容,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上报的,可以向交办机关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规定。
《工作办法》规定,对发生重要、紧急或者异常情况,如不及时处置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信访问题为信访维稳。对于信访维稳,承办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并处置,并规定处置信访维稳应当及时交办。同时明确了对发生的信访维稳经确认是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信访联席部门。为突出信访维稳的重要性,防范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置机制。
《工作办法》的出台,是我区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加强新时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指导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新时期我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近日,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
《工作办法》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概括为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三类,同时明确涉法涉诉以及属于其他职能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都应当交本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统一登记、分流。未设信访举报部门的,统一交本单位(机构)专职人员登记、分流。细化了对收到属于上级、本级、下级、垂直管理单位以及无隶属关系地区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方式。同时明确办理本级、下级、垂直管理单位的信访举报必须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对收到上级和无隶属关系地区的信访举报不得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
《工作办法》明确了监察对象、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其他人员到来访接待场所申诉的受理工作;明确信访举报交办的范畴、程序要求、上报时限、上报材料审核等内容,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上报的,可以向交办机关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规定。
《工作办法》规定,对发生重要、紧急或者异常情况,如不及时处置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信访问题为信访维稳。对于信访维稳,承办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并处置,并规定处置信访维稳应当及时交办。同时明确了对发生的信访维稳经确认是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信访联席部门。为突出信访维稳的重要性,防范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置机制。
《工作办法》的出台,是我区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加强新时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指导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