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举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在新的起点上持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要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使反腐败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
可以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从京晋浙三省市试点探索,到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再到通过宪法修正案和制定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正式挂牌,同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在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国家监察体系框架初步建立,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加大查处力度,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
监察体制改革开局良好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党委和纪委监委把监察体制改革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牢牢抓在手上,周密安排部署,蹄疾步稳推进,新的监察体制机制运转顺利,通过体制机制和组织制度创新,纪法衔接不断推进,在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充分体现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纪委监委在国家治理体系承担的政治机关和执纪执法机关的角色地位更加凸显。
监察全覆盖基本实现。监察体制改革为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制度运行基础,以法律形式明确和固化了监察对象和监督范围,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监督的全覆盖。
融合效能初步显现。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有效解决了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新的监察机构优势正在形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用好合署办公体制优势,加强政治和业务培训,逐步适应运用纪法两种语言并相互转换的工作方式,积极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磨合,深化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全面融合,推进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
机制规范运行顺畅,震慑作用明显。审查调查力量和审查调查的措施手段进一步充实优化,强化了监督调查处置功能,新的监察体制机制震慑作用日益彰显,执纪执法综合社会效果愈发突出。调研显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编制一般增加了20%,从事审查调查的人员一般占到总人数的70-80%,审查调查工作效率大大提高。监察体制改革开局良好,监察体制机制总体运行顺畅,构建起了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互贯通的监察合力初步形成。
实践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新时代的全面深化改革,每一步都是迎难而上。当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改革的重大意义认识还不到位,落实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够有力;有的对推进改革的方法论理解不透彻,贪大求全、定位不准、方式简单、手段单一。
制度体系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如,与监察法配套的法规制度有待健全完善,一些基层单位纪法文书格式不统一;机制运行需进一步理顺,“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协调问题还需加强,审查调查协调机制以及办案程序有待优化,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大力度;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队伍建设与任务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方面。从目前各级纪检监察队伍规模和素质能力来看,与适应新体制、精准履行“两项职责”、提升专业化水平的要求还有所差距。如,新的监察体制客观要求原纪委工作人员与新转隶人员,都要从单一的执纪职能或执法职能向执纪执法双重职能转变,从工作理念转变到全面融合,再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还需要时间来磨合和适应,监察机关力量特别是基层纪委监委力量偏弱等。这些问题需要各级党委和纪委监委高度重视,需要继续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制度创新,最大限度释放新体制优势。
蹄疾步稳推进监察工作不断完善
推进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最大特色,就是赋予纪委监委执纪执法双重职能。在工作实践中,纪委监委不仅要强调自己政治机关职能定位和属性,也要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增强执纪执法工作的独立性、严肃性和规范性。各级监委应依据监察法基本规则要求,研究探索适应监察机关特点和属性的管理、建设模式以及对外合作机制,实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有效解决新的监察体制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如,进一步细化监察内容、对象识别、监督权限,明确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等程序规定;出台关于证据收集、移送采用的标准或指导性意见,提高审查调查效率,体现合署办公优势;着眼于审查调查实践运用,对常用文书进行规范,等等。
优化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完善纪法协调衔接机制。在线索处置、证据转换、案件移送等方面逐步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齐心协力,提升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二是探索实施安全高效的办案简易程序。对案情相对简单清晰的,本着科学、规范、安全、效率原则,进一步研究简化工作程序的规范或办法,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健全监察机构上下联动机制。各级纪委监委,以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驻在部门内设纪委(监察)机构,其工作职责范围特别是监察权限、职责定位如何划定等一系列问题,要进一步从机制上予以明确。要进一步强化压力传导,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协调机制,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工作格局。四是创新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增加信访举报岗位编制和力量,加强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集中化管理,防止多头受理。建立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筛选机制,对于表述不清、内容含糊、可查性不强的问题线索及时筛除。建立重复信访举报审核终结机制,由上级部门对已有结论的重复信访件集中进行审核研判并做出终结裁定,避免重复受理问题。
进一步释放监督活力。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监督对象大幅增加,如何在实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全覆盖前提下,提高监督工作常态化、严肃性和实效性,需要多管齐下。一是综合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派员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二是延伸监督。建立完善收集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交往圈的方式方法,探索单位与干部家属之间的信息互动机制。三是专项监督。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每年围绕重大风险问题,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深挖细查问题线索,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四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建立脱贫攻坚、惠农资金等大数据平台,对重点环节的廉洁风险进行有效防控。五是创新监督。针对市县纪委监督力量薄弱问题,按照职能相近、行业关联的原则,对派驻机构和内部监督组进行重组,整合日常性监督组和执纪审查组力量,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执纪工作统筹、力量整合的集团优势。
加快打造专业化监察“铁军”。加快建设专业化的高素质监察队伍,形成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工作顺畅运行的人才工作机制。要培育执纪执法专业性、复合型监察队伍,落实好干部培训分级负责制,持续深化拓展内容、丰富形式载体,因需施教、因材施教,不断提升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本领。多种渠道选拔人才,特别是招录和选拔法律、财会、计算机方面等紧缺型人才。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对标对表上级纪委监委,尽快细化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职能职责,确保各机构职责边界清晰、互无交叉,上下级机关工作对接高效、业务衔接顺畅。强化制度执行力,构建领导班子负总责,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各单位承担“一岗双责”职责,各部门依职能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