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0日,浦北县泉水烟花基地二工区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查,泉水烟花基地二工区按安监部门要求整改合格后,于2016年1月6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在二工区进行爆竹产品生产,但无权进行烟花产品生产。泉水烟花基地二工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擅自在县安监局封存不符合生产条件的23号工房内进行非法生产烟花产品。2016年1月30日上午8时左右,该工房发生爆炸致2人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安监局、公安局派出的调查人员没有严格落实《浦北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在没有深入事故爆炸中心现场勘查的情况下,偏信厂方所说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并将此情况向上级报告,导致事故伤亡情况未能及时查清并妥善处理。2月5日,事故死亡人员家属到泉水镇政府、泉水派出所反映其亲人可能在泉水烟花基地爆炸事故中死亡问题,泉水镇政府、泉水派出所均没有认真核实和向上级及时汇报群众反映的问题。2月14日,事故死亡人员家属委托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信息,经浦北县委、县政府成立专案组对该问题进行彻查,查实企业主隐瞒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事实。
根据浦北县事故调查专案组的调查结果,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对泉水烟花基地“1•30”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1.曾世飞作为时任泉水镇党委书记,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黄荣志作为时任泉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免去其中共浦北县泉水镇委员会副书记、委员职务,提名免去其泉水镇人民政府镇长职务;
3.黄耀强作为时任泉水镇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提名免去其泉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职务;
4.谭锋作为泉水烟花基地二工区驻厂安监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龙先旭作为浦北县安监局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6.龙运东作为浦北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7.陈伟作为浦北县安监局烟花爆竹监管股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8. 陈洪贵作为县公安局泉水派出所副所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9.张安志作为县安监局局长,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构成轻微违纪,受到诫勉谈话。
10.胡天朝作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构成轻微违纪,受到诫勉谈话。
11.杨振锋作为县公安局泉水派出所所长,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构成轻微违纪,受到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