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副主任张厚军、李大欢、檀余祯等3人受贿问题。2008年至2014年张厚军、李大欢、檀余祯等3人利用担任灵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春节、中秋节期间,多次收受下属单位领导送给的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行为。其中张厚军、李大欢分别收受现金22500元,檀余祯收受现金28500元。2015年12月,张厚军、檀余祯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职处分,李大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以上三人的违纪所得款均被追缴,上缴国库。
灵山县供销合作社副食品公司经理苏方遂、陆屋供销合作社副主任纪能干、平山供销合作社主任曹元英等3人行贿问题。2012年至2014年,为了能在平时工作中得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主任韦家东(已判刑)的关照与支持,在春节期间,苏方遂、曹元英分别分3次送给韦家东现金3000元,纪能干分4次送给韦家东现金4000元。以上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行贿。2015年12月,苏方遂、纪能干、曹元英等3人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灵山县金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刘丹宇行贿问题。2011年至2014年时任新圩供销合作社主任刘丹宇为了能在平时工作中得到韦家东、檀余祯、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会基建股原股长韦小灵等人的关照与支持,在中秋节、春节期间,用公款送给以上人员现金共计18000元,构成行贿行为。2015年12月,刘丹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灵山县环城供销社主任张奔红行贿问题。2008年至2014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张奔红为了能在平时工作中得到韦家东、檀余祯、张厚军、李大欢、韦小灵等人的关照与支持,用公款送给以上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2500元,构成行贿行为。2015年12月,张奔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