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泉水烟花基地二工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擅自在县安监局封存不符合生产条件的23号工房内非法进行生产烟花产品。2016年1月30日上午8时左右,23号工房发生爆炸致2人死亡事故,企业主隐瞒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事实,致使事故死亡人员家属委托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事故发生后,县安监局、公安局派出的调查人员没有严格落实《浦北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在没有深入事故爆炸中心现场勘查的情况下,偏信厂方所说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并将此情况向上级报告,导致事故伤亡情况未能及时查清并妥善处理。2月5日,事故死亡人员家属到泉水镇政府、泉水派出所反映其亲人可能在泉水烟花基地爆炸事故中死亡问题,泉水镇政府、泉水派出所均没有认真核实和向上级及时汇报群众反映的问题。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依据有关规定,浦北县对泉水“1·30”生产事故11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和问责:
时任泉水镇党委书记曾世飞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时任黄荣志泉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有领导责任,免去其中共浦北县泉水镇委员会副书记、委员职务,提名免去其泉水镇人民政府镇长职务;
时任泉水镇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黄耀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提名免去其泉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职务;
泉水烟花基地二工区驻厂安监员谭锋负有直接责任,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浦北县安监局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龙先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浦北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龙运东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浦北县安监局烟花爆竹监管股负责人陈伟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县公安局泉水派出所副所长陈洪贵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县安监局局长张安志负有一定的责任,构成轻微违纪,受到诫勉谈话;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胡天朝负有一定的责任,构成轻微违纪,受到诫勉谈话;
县公安局泉水派出所所长杨振锋负有一定的责任,构成轻微违纪,受到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