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为了不出错,宁愿不干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从政环境的变化,“为官不为”、“为官不易”等一些不良现象和消极心理在干部队伍中滋生。由于心存顾虑、不敢担当、不愿干事,一些干部在改革创新路上步履迟缓,明哲保身,甚至止步不前。
如何为干净干事的干部撑腰壮胆?
怎样营造勇于担当的干事创业环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论述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5月27日,钦州市委出台《钦州市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勇于担当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改革创新者开出了一剂“良方”,给出了一颗“定心丸”,旗帜鲜明地为实干者鼓劲、为改革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推动全市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办法》共十二项条款,对容错纠错的内容、原则、条件、情形、程序、结果运用、纠偏改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现工作失误或过错,认为符合《办法》容错纠错情形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作出说明,申请认定处理。实施追责部门在追责过程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容错纠错,追责部门应充分考虑《办法》明确的容错纠错情形,予以容错纠错。实施追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纠错情形而追责部门没有考虑到的,可在30天内,向相对应的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实施追责的,可向实施追责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的同级党委(工委)提出申请。
《办法》规定,要对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牵头,采取个别谈话、发函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对容错对象进行跟踪管理,定期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
《办法》要求,要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分析,找出问题症结所在,并结合出现的过错或失误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出现。
《办法》强调,要建立澄清机制,对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中出现的信访问题,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谈话、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