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灵山县新圩镇晏村原村“两委”干部违规发放、领取扶贫物资问题。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新圩镇晏村村委在发放扶贫贫困户产业开发柑桔种植肥料过程中,明知村“两委”干部不是贫困户,仍然开会讨论决定领取扶贫肥料。其中村党支部书记韦念干、村委会主任姚之强、村委会文书姚国辉、村委会妇女主任袁丽珍分别领取肥料0.85吨(价值2760元)、0.45吨(价值1470元)、0.2吨(价值650元)、0.45吨(价值1470元)。2018年4月,韦念干、姚之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姚国辉、袁丽珍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退出违纪所得。
二、钦南区南珠街道鸿泰社区居委会委员梁子海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问题。2013年至2017年,梁子海在协助街道办开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办理停保手续并跟踪上报辖区两名低保对象的死亡信息到民政部门,导致民政部门向已死亡的低保对象继续发放低保金共计14860元。2018年5月,梁子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