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苏太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犯罪分子得以入户漂白身份逃避刑事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职权便利,在案件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长期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苏太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人民警察,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漠,背离党的宗旨,权力观异化,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大搞权钱交易,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违法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严重败坏党和国家机关形象,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违纪性质恶劣,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苏太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