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钦北区新棠镇原人大主席马焕强受贿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焕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钦州市钦北区审计局副局长期间,其利用分管钦北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的职务便利,在审核“钦北区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平吉项目”审计报告的过程中,没有将工程款的2%扣除出来作为养老保险费用(按规定,工程款的2%要扣除出来由业主方钦州市钦北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交钦州市住建委作为建安劳保费),致使钦州市钦北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据此审计报告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后,马焕强以多支付了工程款为由,三次前往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办事处负责人曾某办公室,向曾某索取好处费人民币23万元;2014年1月至2015年间,马焕强利用分管钦北区公共投资审计中心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关照谭某雄。事后,分三次收受谭某雄的好处费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马焕强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根据马焕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马焕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25.5万元予以没收。
原审法院钦北区人民法院宣判后,马焕强不服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