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委对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委原书记王四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王四华违反政治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导致宁都县政治生态恶化,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脱贫攻坚中做虚功、作风不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担当、不作为;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务调整晋升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廉洁纪律,默许、纵容亲属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违反群众纪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生活纪律,败坏家风,对配偶失管失教,个人生活腐化堕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王四华理想信念丧失,“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样样违反,政治上离心离德、思想上蜕变忘本、组织上团团伙伙、行动上阳奉阴违、生活上腐化堕落,浸染圈子文化,热衷表面文章,大搞政治作秀,把手中权力异化为敛财工具,是典型的“两面人”。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不知敬畏、不收敛、不收手,严重玷污党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四华开除党籍处分;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王四华简历
王四华,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乐安县人,大学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9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党委宣传部校报编辑部干部、副主任、主任,党委办公室秘书科长、工商管理学院党支部副书记;2000年11月,任泰和县副县长;2002年4月,历任井冈山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2007年3月,任万安县委副书记、县长;2011年6月,任宁都县委书记;2016年11月,任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委书记。2018年11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12月,中共江西省委免去其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宁都县委书记职务。2019年1月,中共赣州市委免去其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