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只是个人‘生活习惯’问题,就没当回事。幸亏州纪委领导约谈提醒得早,我才能及时改正错误。”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一名年轻干部,主动到州纪委交代了自己的问题。
今年上半年,恩施州纪委先后在教育、国土和住建等系统针对具体问题举行集体约谈,并发挥谈话函询的警示作用,防止“小错不纠酿成大祸”。一批轻微违纪党员干部在约谈后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
这是湖北省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尤其是在第一种形态上狠下功夫的生动写照。
数据最能说明情况:今年上半年,湖北全省谈话函询2534人次,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7631人,给予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1053人。受到轻处分人数占处分总人数的87.7%,所占比例同比上升16.3%。
厘清思想认识 践行“抓早抓小”理念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是否意味着反腐败力度减小?既然“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还需要查处重大腐败案件吗?一些党员干部对实践“四种形态”还存有疑惑。
认识决定态度。湖北省委把实践“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要求切实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注重加强对党员干部经常性严肃教育,及时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错误养成大问题。
实践“四种形态”,党委绝不能撂挑子。湖北省委主要领导对此认识十分深刻: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只有党委把主体责任担起来,才能最大程度调动各方面力量和资源,齐心协力把“四种形态”运用好。
观念在转变,认识在深化。省委出台《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党委、纪委发现问题后没有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及时抓早抓小提醒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实施责任追究。全省17个市州也均已制定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开展约谈函询”等内容被列入党委主体责任清单。
“实践‘四种形态’对纪委而言,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湖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侯长安多次强调,实践“四种形态”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发现苗头就要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要及时处理,防止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让严管就是厚爱真正落到实处,让加强纪律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抓住关键环节,在线索处置上,湖北省纪委以“五类标准”为基础,对问题线索实行动态清理,该谈话函询的谈话函询,该立案的立案。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简化工作流程,缩短执纪审查周期。对重要复杂案件,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办。
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做到应谈必谈
“爸爸,满月宴存在违纪的可能,我们还是不办了吧!”8月下旬,湖北省某市委办公室干部对岳父表示,组织上找他谈话提醒后,他决定弃办孩子的满月宴。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像这样的早提醒、早打招呼,在湖北省已逐渐成为常态。
“经过一年多摸索,谈话函询工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刚开始时一些同志确有顾虑。”湖北省纪委有关同志说,曾有同志担心谈话函询容易“走过场”,会“打草惊蛇”影响执纪效果,更多同志感到标准不好把握,怕出现乱用甚至滥用现象,放纵违纪问题。
为防止出现这些问题,湖北省通过制定出台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暂行办法,推进谈话函询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努力实现应谈必谈,谈出效果。
坚持“四个可以谈”,即反映的违纪问题具有一般性、比较轻微,或者经研判可能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的;已退出现职、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的;经初核未发现重大违纪问题,但不宜直接了结的;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这些就可以通过谈话函询进行处置。同时,做到“四个优先谈”,即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的;拟提拔使用或发展潜力较大的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所处岗位或从事的工作本身矛盾突出,反映的是改革过程中容易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的,优先开展谈话函询。
此外,为了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湖北省纪委按照30%比例对回复谈话函询没有问题的进行抽查核实。坚持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派员参加指导下级党组织生活会,并要求被谈话函询和问责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实践“四种形态”,本质上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我当时没有意识到自己违纪,总认为收一点、拿一点是小事,感谢组织的及时提醒,给了我改正错误的机会。”黄石市纪委在查办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列腐败案中,除严肃查处了开发区建设局原局长卢振霞、开发区机关党委原书记陈绪军等23名严重违纪党员干部外,还对涉案的其余40余名违纪情节轻微的领导干部逐个进行谈话,使犯错干部深受警醒。
宽严相济带来党员干部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的可喜变化。
恩施州1088名党员干部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武穴市某单位“一把手”主动上缴违纪所得,并在检讨书中写道:“下定决心争取组织上从轻处理、主动到市纪委上缴涉案款物后,压在我心中的一块巨石终于落地了。”
严格执纪 动辄则咎
仙桃市市委委员涂学军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按程序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为科员。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并不意味着一个方子用到底,而是“对症下药”,该打预防针的打预防针、该动手术的动手术。对于已构成严重违纪的,决不能心慈手软,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其病入膏肓、彻底垮下去;对于完全丧失条件的党员干部,必须坚决清除出党,并绳之以法。
“经查,骆传勇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2016年9月30日,湖北省纪委发出一则消息:湖北省咸宁市政协原副主席骆传勇被开除党籍。
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湖北省纪委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将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作为重中之重,严格执纪,动辄则咎。
“实践证明,落实“四种形态”,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只有在高压的态势下,在不敢的氛围中,才能形成持续威慑,才能充分发挥前三种形态的防线作用,也才能真正防住‘极极少数’。”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吴琦说。
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觉将“四种形态”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运用到纪律审查工作中去,对严重违纪行为重拳出击,绝不姑息。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17197件,立案查办违纪案件12171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535人,移送司法机关253人。其中厅级干部66人,县处级干部481人。上半年,全省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党员干部与涉嫌违法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比例为5:1。
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充分体现“纪律思维”,切实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正加速形成。
“‘四种形态’并重并用,不仅实现了线索“零积压”,也使更多党员干部受到了教育和感召,取得了减少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塑良好政治生态的阶段性目标。”侯长安认为。(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徐梦龙 / 湖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