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原所长翁科生及其亲弟弟翁科伟涉嫌受贿罪一案,已于日前宣判。翁科生和翁科伟因犯受贿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有期徒刑4年。
2017年7月19日,这起案件在鱼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翁科生和翁科伟兄弟出庭受审,翁科生当庭认罪,而翁科伟虽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却辩称他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事前也没有与翁科生共谋,他只是跑跑腿,不应构成共同受贿(相关报道详见今报2017年7月20日6版《兄为他人谋利益 弟帮收取回扣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0年期间,翁科生任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主管财务科。其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建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警苑公寓项目和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新址搬迁土石方工程项目的广西某建工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给予的工程款回扣共计465万元。
翁科伟在明知翁科生实施上述受贿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陈某的下属庞某,从陈某处收取上述回扣款后转交给翁科生,并从中分得现金19万元。2017年7月13日,翁科伟向法院上缴了非法所得的1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翁科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翁科伟亦和翁科生共谋,帮助翁科生收受贿赂,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翁科生积极参与,是主犯;翁科伟起次要帮助作用,是从犯。
法院还依法驳回了翁科伟及其辩护律师辩称其没有事先共谋,不应构成共同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整个案件中翁科伟均积极与陈某的下属庞某联系,在警苑公寓项目完工时,翁科生告知翁科伟,陈某做的这个工程按造价的3%给回扣,让其帮忙找陈某要回来,翁科伟知道后去找陈某拿了回扣。
在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新址搬迁的土石方工程中,翁科伟本来想参与其中做工程,后经与陈某协商,在陈某愿意给予回扣的情况下,翁科伟放弃了该工程。在商谈回扣的比例时,他和翁科生、陈某均在场,将回扣的比例谈好。这些事实足以证实,翁科伟事先就回扣的收取比例和收取方式均有共谋。
鱼峰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翁科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翁科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