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钦州市纪委副书记 金培民
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具备两个方面的功效,一个是预防功能,一个是惩治作用。那么,应如何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呢?这是我们在构筑惩防体系中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发挥惩治作用的重要手段。吴官正同志在广西视察工作时强调:“要继续做好查办案件工作。查办案件,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这一精辟论述,为我们做好查办案件工作,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指明了方向。
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突破口,是惩治腐败最有效的手段。面对当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依然易发多发的态势,我们必须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保持办案的工作力度,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党中央从严治党治政、严厉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才能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必须正确处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
有人认为,在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强调预防的重要性,就意味着惩治不重要了,查办案件工作就可以松一口气了。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产生这种认识的原因是由于对惩治和预防的关系的片面理解。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否则,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就无从谈起。
正确认识和处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就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实施纲要》关于“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的论断。这一论断阐明了我们所要建立健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包括惩治和预防两个方面,体现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治本、抓预防,一手抓治标、抓惩治,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关系:
一是惩治与预防是构筑惩防体系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紧密联系、互相补充、互为促进、互相渗透,治中有防,防中有治,辩证统一,相得益彰。“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实践证明,不加大源头治理的工作力度,治标的成果就难以巩固和发展;不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治本的基础就难以奠定和稳固。《实施纲要》专门用一个部分的篇幅,阐述了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只有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才能向广大人民群众表明我们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才能起到极大的教育和威慑作用,有效地遏制住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二是惩治与预防,重在结合。惩治必须从严,否则腐败行为就不能有效遏制。但不从源头抓起,可能会一时见效,但往往查不胜查,纠而复生。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前腐后继”现象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从长远看,必须注重预防,只有搞好预防,才能逐步减少和消除违纪违法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治理和解决腐败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注意找准惩治与预防结合的切入点,比如做好查办案件的“下篇文章”,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把惩治与预防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取得惩治与预防“双赢”的效果。
三是惩治和预防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治腐败。就预防的手段而言,通过教育,筑牢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通过制度,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通过监督,保证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这些手段都属于预防的范畴,是教育人不要搞腐败。但我们要看到教育并不是万能的,也就是说教育不是对所有人都管用的。比如,对那些无视党纪国法、以身试法、屡教屡犯的腐败分子,教育就显得苍白无力。对这些腐败分子一定要严惩不怠,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姑息迁就,绝不心慈手软。但惩罚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最终目的还是要落实到教育人、改造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惩治也是教育,是一种特殊的、具有震憾力、威慑力的教育。“处分人也是为了教育人”就是这个道理。
二、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必须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实施纲要》提出的“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是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的一贯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也是充分发挥惩治重要作用的客观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识,努力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为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打好基础。
要做到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就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一是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允许有超越党纪政纪的特殊党组织和个人存在。在当前的查办案件工作中,涉案人员往往与社会上有这样那样的联系,说情的问题比较突出,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开脱或得到减轻处理,如果我们把握不好,就容易出偏差。面对“说情风”,我们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做到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都不徇私情,一查到底。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始终贯彻查办案件的“二十四”字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是把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保证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每道程序都符合党纪政纪和法律的规定。正确使用法律法规,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既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等纪律和法律规定,又要严格遵守信访、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执行和违纪款物处理等方面程序性规定,保证使用的纪律、法律条规和程序“双合法”。
四是要掌握好政策界限。问题查清后,应该给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该移送移送司法机关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坚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善于运用政策,真正体现政策,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确有严重问题而又态度恶劣、对抗调查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惩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疑点比较大,但一时难以搞清楚的,要酌情采取组织措施;对主动交待问题、上交非法所得、认真检查错误的,要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既要维护纪律和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要严厉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又要坚持对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和爱护。
五是坚持惩治腐败与保障权利并重,坚持文明办案、文明执纪,切实保障被调查处理人员的合法权利。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宪法》等法律和《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切实做到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利并重。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同志,要帮助他们澄清是非,消除影响,为他们主持公道,支持他们大胆工作。
六是加强对办案工作和办案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要增强办案人员遵纪守法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和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办案纪律。
要做到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还要注意克服不正确的思想认识。当前有的人认为,强调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这是风向变了,查办案件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不那么重要了。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我们强调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绝不是说办案工作不重要了,更不是要削弱办案工作。相反,是为了加强办案工作,是适应新形势下加大办案力度,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和加大办案力度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任何片面强调或忽视某一方面、把二者割裂开来的观点和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三、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还必须贯彻“惩防并举”的方针,重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有效手段,既有治标的作用,又有治本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治标还是治本,都是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从惩治对预防的作用而言,惩治有力,预防才能有效;要做到有效地预防腐败,就必须从严惩治腐败。因此,我们在构建惩防体系中,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但是,我们查处违纪违法者只是完成了治标部分的工作,做了查办案件的上篇文章,而治本作用的工作仍需要我们去完成,认真做好查办案件的下篇文章。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大惩治力度,发挥治标的作用,还要重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重要攻能。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一,选用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以案说纪,以案说法,帮助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着典型案例的第一手材料,具有开展警示教育的优势,要充分地把它利用好。
第二,要实行“一案两报告”制度,对案件进行深刻剖析。案件办结后,不但要有结案报告,还要写出案件剖析报告,对发案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通过剖析案件,找准违纪违法案件的根源及危害性,揭示腐败滋生的深层次原因,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向有关方面提出源头治理的建设性意见,堵塞漏洞,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从根本上防治腐败。
第三,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规范,明确纪律要求,防微杜渐;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如近两年来,我们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一些单位套用专项资金和设小金库的问题,在全市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执行财经纪律大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完善管理措施和制度,使这两个问题得到了较好的纠正。
第四,对被查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回访和跟踪考察,掌握其改正错误的情况,面对面地进行帮助。对那些勇于改正错误、认真吸取教训、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大胆的重新起用,在提拔任用上与其他干部一样看待,使他们充分体会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兢兢业业地为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