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是指投标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挂靠多家企业资质,控制投标价格,通过投送多份投标文件以达到中标目的之行为;串标是指投标企业为规避相互竞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彼此承诺一方中标后相互得利之行为。工程建设围标串标行为依靠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者,以达到中标并获得高额中标利润的目的,损害了招标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潜藏着复杂的商业贿赂,成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源头,必须严加治理。
一、当前工程建设围标串标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招标人在开标前通过各种方式与投标人串通,泄漏标底,透露其他投标人信息,协助投标人更换标书标价,或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范围,投标人向招标人私下承诺,中标后给予招标人额外补偿。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各投标人在投标之前私下商定,为避免竞争而达不到中标目的,选择一个单位作为预中标单位,其他单位进行陪标,在陪标时预中标单位给予陪标人一定陪标费,或承诺中标后将部分标段分包给陪标人完成,共享围标利益。
(三)招标代理机构及监管人员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招标代理机构及监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将掌握的招标人各种信息透露给投标人,或帮助投标人更换标书标价,或与招标人串通内定中标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二、工程建设围标串标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招标方式方法不够科学。由于工程项目的不同,每次招标的内容也不同,评标定标办法很难形成统一标准,如果评标定标办法制定不严谨,缺少对围标串标行为的防范,就给一些不法投标人有可乘之机。如:设立固定标底,招标人在开标前自己或委托中介机构设立标底,开标时以接近标底价中标,投标人就会千方百计打听标底,往往采用各种方式贿赂定标底人,形成串标;实行平均值评标,以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设立基准价,以接近基准价的投标单位中标,投标人必须联合多个投标人控制评标基准价,以达到自己中标的目的,也容易引起围标行为;实行动态标底,招标人设立一个标底,同时结合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一定方式计算出一个动态标底,以接近动态标底价中标,这样投标人不仅会多方打听标底,同时还会联系多个投标人控制投标报价,引起围标串标;抽签法,在一定的报价区间范围内,通过抽签的方式产生中标人,投标人为了中标就会挂靠多家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投标,加大抽中概率。
(二)招标代理机构恶性竞争比较严重。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审批监管不严,致使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造成招标代理市场的恶性竞争。招标代理机构为承揽到项目代理业务,往往会主动迎合招标、投标人的非法意图,无原则地迁就甚至暗中帮助招标、招标人,共享非法利益。
(三)投标人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择手段。一些施工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投机取巧,通过围标串标来谋取中标。一些企业自身竞争力不强,无经济实力参加投标或承揽工程,为了追求利益,就会接受其他单位的邀请参与陪标、围标。
(四)企业资质管理不到位。由于施工企业资质申报程序繁琐,硬件条件要求高,申报周期长,费用大,一些施工企业追求短期效益,大搞资质挂靠。一些企业长期挂靠多家资质单位进行围标投标,工程中标后往往层层转包、分包,从中牟利。
三、加强工程建设围标串标行为治理的对策思考
(一)加快建立统一的有形招标市场,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加强政府监管提供基础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统一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加强职能部门行业监管,监察机关实行全程监督、监控,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当前,可探索将工程项目招投标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借助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监管平台。
(二)制定合理的评标定标办法,规范招标人行为。加强对评标定标办法制定的监督指导,规范招标人行为,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根据工程建设各领域的特点,积极研究制定科学统一的评标定标办法,全面推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防范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
(三)改进和完善招投标程序,优化招投标环境。扩大招标信息发布范围,适当延长公告发布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知晓信息,参予竞争,扩大投标人范围。对于投标报名人或投标人较少时应明确规定重新公告或重新招标。实行资质后审制度,减少资质预审环节,推行网上报名,报名材料由专人负责并做好保密工作,减少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人员接触的机会。严格到场条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必须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标时提供基本账户证明。
(四)加大围标串标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惩治腐败行为。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机制制度,形成联合监管、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典型的案件,在案件结案后,要及时予以曝光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深入开展案件剖析、对策研究和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漏洞,加强建章立制,杜绝类似现象的重复发生。
(五)建立健全诚信体系,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抓紧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对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列入“黑名单”,除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要限制其进入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