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36条,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增写入宪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把这一理论创新成果充实进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之中,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科学表述和完善发展国家根本制度与国体、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回顾总结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奋斗历程和根本成就,宣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了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此次宪法修改,在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总纲中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党的领导由宣示性、纲领性的序言式叙述,上升为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宪法规范,使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内在地包含“禁止破坏党的领导”的内涵,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为惩处反对、攻击、破坏、颠覆党的领导的行为提供了宪法保障,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行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体,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此次宪法修改,从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属性的角度更加科学、全面地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国体。一方面,最本质特征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辟者、领导者和推动者,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最大的国情、最大特色和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因此,在宪法总纲中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对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统一性的深刻认识,也是对国家根本制度和国体的科学表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创和发展起来的,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继续推进。如今,我们走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从根本上还是要依靠党的领导。宪法总纲关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的规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