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改,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提升,是一个伟大的跨越。
“法制”和“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含义却有着重大不同。法制侧重强调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法制所讲的,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和体系;法治所说的,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守法等活动,还包含着一种价值追求,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要求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等。
从“法制”到“法治”,表明了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化。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首次规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随后,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到了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表明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为进一步实现“法制”向“法治”的跨越,我们党和国家做了很多探索和努力。十八大以来,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法制”到“法治”,体现了一个成熟大党的战略眼光和胆识,以及科学的、创新的治国理政理念。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等特征,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一次管长远、意义重大的修改。做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奋斗目标的基本方式和可靠保障,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路径依赖。由此,宪法做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金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