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母法”,既有坚如磐石的稳定性,也有与时俱进的创新性。通过修改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和共同意志,彰显国家根本大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功能,并使其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创制经验和基本发展规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开创性地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顺应党心民心,将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固化为共同遵循,让党中央推动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利于更好发挥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作用。
列宁曾形象地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写入我国宪法的新发展理念,归其根本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践证明,当代中国人民的权利利益诉求、美好生活向往“水涨船高”。比如,“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以前求生财,如今求生态”,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良好生态环境日益成为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通过修宪载入包含绿色发展内容的新发展理念,就是要确保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不断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乘着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的东风,国家生态环境新监管机构即将应运而生,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蓝天保卫战”等重大民心工程也将迎来新气象。这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从宪法层面固化新发展理念的实践价值和“发展红利”。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我国宪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法律形式,如果把修宪的过程比作“考试”,修宪的结果就相当于“答题”,就是回答“时代之问、人民之问”。而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也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矛盾还是要靠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同时,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第一大吸引外资国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30%,发展状况自然备受全球关注。
因此,直面中国发展的“内生矛盾”和“外溢效应”,赋予新发展理念以宪法地位,还有回应国内外双重关切的时代背景。新发展理念秉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和实践导向,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严密体系:创新指向发展的动力性问题,协调指向发展的平衡性问题,绿色指向发展的永续性问题,开放指向发展的联动性问题,共享指向发展的人民性问题。这全景展现了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动能、厚植发展优势的中国方案。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是对内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难题、对外保持中国经济体系活力的根本出路。
总之,顺势应时将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与法治进程的高度契合,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制度保证。这不但是中国繁荣发展之真谛,也是世界经济发展之福音。(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副研究员 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