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成果。此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等处也作了相应修改。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也需要法治保障。正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的关系,要求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重要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深刻变革,涉及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既是一项社会革命,又是一场自我革命。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为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组建和运行,履行宪法、监察法等赋予的职责,与纪委合署办公,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和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由“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这是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的重大调整,必须于宪法有据。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的性质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这为监察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为保证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为反腐败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判断并明确目标:“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和揭牌,标志着党和国家反腐败机构更加完备,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形成巡视、派驻、监察3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
总之,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在宪法中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将党的主张变成了国家意志,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国家根本法保障。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将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金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