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相关问题探讨
在党管干部原则下,各级纪委监委对案件的管辖以一般管辖为主、特殊管辖为补充。一般管辖主要依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及干部管理权限来确定,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特殊管辖包括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含报请提级管辖)。其中,指定管辖是指上级纪委监委将本级纪委监委或者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纪委监委管辖。党章、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均规定了指定管辖。笔者以上述规定为依据,对指定管辖相关问题略述管见。
指定管辖的沿革和种类。199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这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确切地说属于提级管辖。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这是党内法规第一次明确规定指定管辖。监察法用两条的篇幅对一般管辖、提级管辖、报请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争议等管辖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指定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该条规定了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接受报请的上级监察机关应当确定由争议的其中一方实施管辖,但特殊情况下,如上级监察机关认为争议的几方均不适合办理等,可以不选择争议的任何一方,而是将案件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指定管辖有三种情况:一是上级纪委监委将其所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纪委监委管辖;二是上级纪委监委将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纪委监委管辖;三是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其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委确定争议的其中一方管辖或者另行指定下级其他纪委监委管辖。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纪处分只涉及上级纪委指定下级纪委对其他下级纪委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这一种指定管辖情形;根据监察法,政务处分中,上级监委除了可以将下级监委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委管辖外,还可以将其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给下级监委管辖。
指定管辖的条件和程序。指定管辖作为一般管辖的补充,其启动有严格限制,为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建议具有下列情形的方可进行指定管辖,具体为:1、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不适宜办理,由其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2、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因审查调查阻力、干扰较大主动提出的;3、案件重大、复杂,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办案力量不足;4、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提请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的;5、上级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需要指定管辖的,应由上级纪委监委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按程序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上级纪委监委制作《指定管辖通知书》,分别送达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和原管辖的纪委监委,上级纪委监委将其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只需要送达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即可。
指定管辖案件的党纪政务处分权。根据党章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审查调查权和党纪政务处分权是两种不同的权限,有审查调查权并不必然具有党纪政务处分权。指定管辖仅指审查调查权的特殊管辖,党纪政务处分权仍由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行使。根据并参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和精神,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完毕后,应及时向上级纪委监委提交审查(调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交上级纪委监委。上级纪委监委按规定程序处置。
指定管辖案件退回补证或者退回重新审查调查的具体要求。案件必须经过审理才能按程序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事实、证据原因,存在退回补证或者退回重新审查调查的情况。其中,对于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批准,要退回原审查调查部门补证;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要退回原审查调查部门重新调查。
案件退回补证或退回重新审查调查时,案件审理部门要形成书面补证提纲或重新审查调查提纲,写清楚理由,列出详细具体的补查问题,明确补查目的、方向和要求。案件审理部门应将书面补证提纲、重新审查调查提纲及案件材料等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办理相关手续,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