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透露,今年前5个月,全国检察机关从严惩治行贿等案件,立案侦查行贿犯罪3825人,同比上升11%。“依法打击行贿犯罪,加大查办主动行贿犯罪力度”是下半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重点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零容忍惩治腐败,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强大震慑,振奋了党心民心。但在腐败案件查处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还一定程度存在着重查处受贿、轻处理行贿的现象。一方面,办案机关往往为了迅速突破案件,对于主动交代行贿罪行的污点证人,有时采取“网开一面”的态度。另一方面,很多人还认为行贿者处于弱势,行贿求人是迫不得已,社会危害没有受贿者大,不应当受到严厉惩罚。“受贿有罪,行贿无罪”的片面观点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
应该说,行贿和受贿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谁也离不开谁。受贿行为当然有着更明显的犯罪故意,是主动的,是更应该被追究、不容赦免的罪行。但行贿行为,却是诱发受贿的重要因素。通过近年来公布的官员忏悔录可以知道,有些干部走上不归路,主因当然是自己思想放松、腐化变质、权力观扭曲,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多别有用心的商人等狐朋狗友,积极实施行贿行为,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利用金钱等长期拉拢、诱惑,也是导致干部被拉下水、被“围猎”的重要因素。
仅仅严惩受贿而宽宥行贿,对行贿者的处理高举轻放或者网开一面,不仅使行受贿的利益链条难以切断,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而且违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容易造成是非观念的混淆。行贿是诱发受贿犯罪的直接原因,行贿不除,则受贿难消。“鸡蛋留缝”该鞭挞,“苍蝇乱叮”也应受惩处。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惩治腐败必须双管齐下,在严惩受贿者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实施对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的精准打击,依法从重从严惩处,让行贿者付出更多成本和代价,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同时,借助社会征信机制,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技术防范作用,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经营审批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借以推动单位和个人自律,进一步切断行贿、受贿的腐败链条,建立起不易行贿的防范机制和不敢行贿的惩戒机制。
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只有将行贿者与受贿者的惩处同样纳入法治轨道,釜底抽薪,标本兼治,才能让行贿者心存敬畏,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