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3日,由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黄寿贵受贿案,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黄寿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817.494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17年12月29日,灵山县检察院向灵山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0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寿贵利用其先后担任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钦州市钦北区委书记,中共钦州市钦南区委委员、常委、书记,中共钦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中共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和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或者索取方某某、曾某甲、宁某某、曾某乙、冯某某、盛某某、甘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班某某、潘某某、许某某和石某某送的财物共计782.5万元人民币和4万欧元(折合人民币34994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灵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寿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灵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遂于2018年5月18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于5月23日进行了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