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工委和管委,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钦各单位:
近来,非法传销活动在我市有所抬头。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查禁非法传销活动高度重视,持续部署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传销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到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使非法传销活动得以生存和蔓延,屡禁不止。为配合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巩固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规范机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出租房屋行为,维护我市经济发展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纪律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级机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非法传销的社会危害性,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传销活动,坚决抵制非法传销活动。
二、严禁各级机关单位将公房出租给传销人员,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将个人自有的产权房屋(含成本价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以及自已使用的公房出租给传销人员,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将以配偶、子女或亲属名字登记的产权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
三、已将上述性质的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务必于2013年12月31日前解除与传销人员的租赁合同,并将解除合同情况向本单位作书面说明。
四、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解除与传销人员签订的租用合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谈话,经谈话后仍不纠正的,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有关部门查处非法传销工作不配合,或者再次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纵容、包庇传销行为的,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单位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解除房屋租用合同,或者在解除合同后再次出租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各级机关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监督,及时了解干部职工房屋出租情况,引导合法、规范出租房屋。如发现有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报告。
中共钦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钦州市监察局
2013年7月24日
(此件传达至全体党员干部)
中共钦州市纪委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