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党中央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和新修改的条例全文。时隔2年,巡视工作条例再“升级”,到底有啥新变化呢?
此次《条例》的修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政治巡视定位。把政治巡视要求写入《条例》,是这次修改工作的重点和亮点。《条例》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明确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任务。《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三是明确巡视监督重点。《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巡视监督的重点: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并修改补充了相关内容。比如,在第四项“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问题中,增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
四是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规定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并明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五是明确市县巡察制度。要求“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升级”后的巡视工作条例更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巡视监督的利剑作用将更加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