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纪委监委机关车辆、驾驶员及用车管理,确保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根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车辆使用管理,是指委机关使用管理的公务用车(包括应急、机要通信类用车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驾驶员管理,以及以委名义租用公共平台车辆给委干部职工公务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等。
第三条 委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办案优先,保证安全”的原则,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安全高效的用车服务。
二、使用管理
第四条 车辆使用范围。应急类用车是指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处理方面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类用车是指办理保密、机要及涉密人事业务等方面的公务用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纪律审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业务的公务用车。
第五条 用车报批程序。
(一)出差用车,严格执行报批程序。用车前,填写《市纪委监委机关出差审批单》,呈委相关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调配安排。一般需要用车至少提前半天将审批单交给办公室。出差范围界定按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钦州城区内用车,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用车前,填写《市纪委监委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呈委相关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调配安排。车辆归还后,用车人在出车登记表填写归还时间、油箱剩余油量、停放地点、里程公里数、是否存在故障等信息,经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经批准用车的,用车人应按计划用车,不得随意更改用车计划和行程,特殊情况需改变用车计划,增加行程或延长用车时间的,应报业务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用车人在用车期间要监督驾驶员遵纪守法,不得要求或纵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章停放、酒后驾车等违法违纪行为。用车结束后,务必督促驾驶员按规定做好车辆交接。
第八条 车辆返回停放。车辆返回停放在市行政信息中心停车场或办案点停车场,关好门窗,锁好车辆,确保安全。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地点停放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但必须确保车辆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由用车人、驾驶员和分管领导负责。
三、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九条 司勤人员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加油,确保车辆卫生整洁、安全可用。
第十条 车辆出现故障,司勤人员应积极想办法排除,确无法自行排除的,由司勤人员提出维修意见,经办公室管理人员核准后填写《市纪委监委机关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报办公室协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司勤人员凭车辆维修申请表,到指定修理地点维修。处置紧急突发情况未能及时执行报批程序的,须电话提出申请,经相应领导同意后,驾驶员及时处理,过后及时完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如实填写加油登记卡。办公室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和车辆行驶的里程数,核对加油卡的数据,准确掌握每辆车的耗油情况。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加油。
四、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技术资格,持有C证以上的有效驾驶证。
第十四条 到出差范围之外的用车,原则上安排司勤人员驾驶,司勤人员凭出差审批单出车,并提前15分钟到约定地点等候;钦州城区内的用车,可由其他驾驶员驾驶,但开展特殊业务工作时必须安排司勤人员驾驶。驾驶员用车前,须填写车辆出车登记表,做到“出车必登记”。
第十五条 司勤人员职责:司勤人员要爱护车辆,定期检查、经常保养,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和卫生整洁。每次出车回来要及时检修、清洁并加满油,确保随时可出车。及时对车辆进行年审。
第十六条 司勤人员工作纪律:
(一)遵守上班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和擅自离岗。
(二)驾车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或其他违规行为;文明行车,不乱停乱放。
(三)尊重用车人,服从用车人的行程安排和管理。
(四)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将工作事项或有关涉密信息向外传播和议论。
第十七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机关公务车辆以外的车辆支付加油、维修、洗车、过路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司勤人员不能按时上班,须及时报告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协管办公室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由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或视情况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五、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一律从严处理。是正式干部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聘用司勤人员的,直接辞退。
第二十条 司勤人员没有出车任务时,不按规定在办公室待命,又不请假报告的,按旷工论处,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0次的,是正式干部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聘用司勤人员的,直接辞退。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罚款和扣分的,由驾驶员个人支付罚款和处理扣分。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因违反本制度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的,视情况对驾驶员作出相应处分和要求赔偿损失。因工作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故障的,按调查核实情况,由个人作出合理解释或有其他用车人证明无个人责任过错的,另行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委机关公务用车数量有限,在委机关公务用车无法提供保障的前提下,出差人根据工作实际,可申请租用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用车,租车按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①填写《公务租车申请表》,将表格呈委有关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②办公室配合出差人凭用车申请表预约租车、沟通租车信息,确认订单;③出差人(或安排司勤人员)到综合保障服务平台提取出差车辆,安排出差事宜;④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将车辆交还综合保障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